職務輪調實施要點         

 94.08.01初訂
95.12.05修訂

一、為增進同仁工作歷練,培育各單位業務人才,爰依一般行政機關通例實施職務輪調,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務輪調包括本校各處室內部及各處室間之行政職務輪調。
三、除業務性質特殊簽奉校長核定外,組長及非主管人員任職滿三年,均得依本要點實施各處室間之職務輪調。
四、各處室每次輪調之人數以不超過該處室人數二分之一為限。未滿三年自願調離原單位者,如其他單位有適當職缺時,

  得優先考慮。
五、各處室組長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出該處室應予輪調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送人事室彙辦。奉 校長核定後自下學

  期八月一日生效並辦妥移交手續。惟業務交接得於半個月前作業。
六、各處室非主管人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該處室應予輪調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送人事室彙辦。奉 校長核定

  後自下學期二月一日生效並辦妥移交手續。惟業務交接得於半個月前作業。
七、各處室當年應輪調人員,如其他處室確無適當職務可資輪調時,得併入次年辦理。
八、為使業務正常運作,原業務承辦人於調任新職後,仍應負責協助新任接替人員,直至其接辦業務熟悉為止(一年為限);

  並列入年終考核。
九、各單位主管對輪調人員應做合理之工作指派,並加強輔導,俾使其能對所任職務儘速勝任。
十、本要點簽奉 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職務輪調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