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國內經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之在學學生(不含五專及夜校生)。
二、因家庭經濟困頓,以致無法穩定就學之清寒學生。
三、國小、國中、高中(職)申請學年度上學期各項成績在60分(丙等)以上者,或在體育、美術、音樂等領域有縣級以上或相當具體優異表現之清寒學生。
*、助學金額:
一、國小學生:經審核後,每名發放新臺幣貳仟元整。
二、國中學生:經審核後,每名發放新臺幣參仟元整。
三、高中(職)學生:經審核後,每名發放新臺幣陸仟元整。
*、申請方式:
一、本助學金推薦申請分為學校件及社福機構件。
二、申請者請於每年3月31日前,備妥下列申請(證明)文件,並請依下列順序裝訂後,以掛號郵寄本會受理,以郵戳為憑。
(一)學校件之證明文件
1.申請表 (附件1)
2.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需含詳細記事) 。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貼於證件黏貼表(附件2)。
4.當年度上學期蓋學校章戳之成績單正本。
5.或在體育、美術、音樂等領域有縣級以上或相當具體優異表現之相關證明,如獎狀、獎杯、獎牌、參賽照片、作品等影本。
6.(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里(村)長清寒證明。
7.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附件3)
8.學生名冊/匯款資料表(附件4)。
(二)社福機構件之證明文件
1.申請表,需加蓋社福機構圖記章及社工初審職章(附件一)。
2.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需含詳細記事) 。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貼於證件黏貼表(附件二)】。
4.當年度上學期蓋學校戳章之成績單正本。
5.或在體育、美術、音樂 等領域有縣級以上或相當具體優異表現之相關證明,如獎狀、獎杯、獎牌、參賽照片、作品等影本。
6.(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里(村)長清寒證明。
7.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附件三)。
三、前述資料未備齊者本會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四、學校件之初複審均由本會助學金小組進行,社福機構件之初審由社福機構社工進行,本會助學金小組進行複審。
五、錄取名額,得視年度預算及核定人數,由本會機動調整。
六、未獲頒本助學金者,本會另寄信函通知,但不予以退件。
*、頒發方式:
一、學校件申請者:
1.通過學校件助學金申請者,本會於4月底統一用掛號信函通知各推薦學校,並將助學金以匯款方式匯至各學校帳戶。
2.各學校請於接獲助學金後代為轉發給學生,並同時請學生簽收本會收據,再一併與學校所開具領款收據,於5月底前寄送本會。
二、社福機構件申請者:
1.本會於5/04寄出審核通過通知函和收據,或未通過通知函。
2.通過者,請填寫本會收據和支票寄送地址,再以掛號寄回本會。
3.本會收到收據後即寄出支票,本支票將以受助學生名義開立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4.受助學生收到支票後,請填寫本會「支票簽收回聯」,再以掛號寄回本會。
*、連絡方式:
收件地址:臺南市南區新樂路76號
收件人:翰林助學金小組收
電 話:(06)2637923
傳 真:(06)600-5366
e-mail:editor@hanlin.com.tw
下載檔案